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104号原告:顾兴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种庄村102号。
原告:宋振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种庄村720号。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万州浙商城一期43号楼二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宋振江,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丽花,住址:太原市清徐县。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丽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