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38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兰梅食品百货商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5号楼附18号。
经营者:谢兰梅。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兰梅食品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