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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视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870号
案件名称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视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视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2870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0层、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X。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

委托代理人骆彦劼、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视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大和村597号-3鑫潮工业园厂房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4。

法定代表人申松林。

委托代理人周静,女,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视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及宣传中使用“爱奇艺”、“iQIYI”、“”字样及标志;

2、被告在其网站网页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就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100万元整;

4、被告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行为以及追究被告侵权责任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计人民币13万元。

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承认侵权,但称没有赔偿能力。

一、商标权属、核定使用范围、有效期限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1388047号“爱奇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9类,包括计算机外围设备;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

网络通讯设备;

音频视频接收器;

光盘(音像);

摄像机;

放映设备;

电视机;

动画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止。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1388013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9类,包括计算机外围设备;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

网络通讯设备;

音频视频接收器;

光盘(音像);

摄像机;

放映设备;

电视机;

动画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止。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1387816号“爱奇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第9类,包括计算机外围设备;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

网络通讯设备;

音频视频接收器;

光盘(音像);

摄像机;

放映设备;

电视机;

动画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6日止。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关联公司,是“爱奇艺”系列商标的权利人,2018年8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有权使用上述“爱奇艺”系列商标。

二、原告品牌的知名度原告系知名视频网站“爱奇艺(××)”的经营者,自2010年4月22日正式上线。

“爱奇艺”、“iQIYI”已经在视频服务领域构成知名(有一定影响)服务特有名称、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域名。

三、被诉侵权事实被告未经授权,在阿里巴巴集团旗下1688网站(网址:××)上出售的两款电视盒子/机顶盒上使用了原告享有维权权利的商标。

其中一款长方形的白色盒子,展示的产品图片正面有“iQIYI”图形,盒子的名称标注为“爱奇艺联合网络机顶盒”,该产品的介绍和宣传页面中用醒目的语言标注“爱奇艺电视盒子”、“爱奇艺悦享品质”、“爱奇艺网络机顶盒”、“爱奇艺盒子”等。

另一款方形黑色盒子,在上述网站上显示的产品图片显示产品正面有“iQIYI”图形,产品名称包含“爱奇艺联合网络播放器”等用语。

两款产品均标注“爱奇艺电视盒子联合出品”字样。

四、被诉侵权事实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的比对意见:被告经营的网店出售的两款电视盒子/机顶盒,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家具属于同一类别商品。

五、比对意见:被告经营的网店出售的两款电视盒子/机顶盒上“爱奇艺”系列宣传语及“iQIYI”图形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的第11388047号“爱奇艺”、第11388013号“”、第11387816号“爱奇艺”商标使用在原告产品上,经过原告的生产经营、广告宣传,原告及其所有的“爱奇艺”系列商标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认知度。

被告在其所经营网店内销售带有原告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及使用“爱奇艺”系列宣传语,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其与原告具有关联性,同时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当庭表示如果法庭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不再主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予以支持,本院仅对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评价。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50000元。

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严重的商誉损失,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凯视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及宣传中使用对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第11388047号“爱奇艺”、第11388013号“”、第11387816号“爱奇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凯视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970元,由原告负担12970元,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恩 建人民陪审员 李   猷人民陪审员 程 丽 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振(兼)书 记 员 白 宇 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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