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知民初62号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2-1#(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Q33A8Q。
法定代表人:何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蔺县古蔺镇富侨健康中心。
经营场所: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体育郊野运动公园1幢二层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5MA62RRKM85。
经营者:王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男,生于1973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系被告员工。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古蔺县古蔺镇富侨健康中心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