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085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许雨柔,广东法制盛邦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永和润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永和路27号兴华大厦一楼,统一社会用代码92440300L3049071X7。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永和润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永和润商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