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775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宝荷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菲,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帮河生活超市,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和郑航街交叉口路南西南角2楼1号。
经营者:娄帮河。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帮河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