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1民初278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贤县付华中印农资经销部,经营场所南昌市进贤县梅庄镇付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55。
经营者:黎中印,男,汉族,1959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县付华中印农资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