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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海跃、俞海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481执826号之四
案件名称俞海跃、俞海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俞海跃;俞海平;俞华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1执826号之四 被执行人:俞海跃,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

现羁押于山东省鲁北监狱。

被执行人:俞海平,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

现羁押于山东省鲁北监狱。

被执行人:俞华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俞海跃、俞海平、俞华东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俞海平名下津H×××××小型汽车一辆。

2019年12月22日,买受人魏珍以41900元的最高价竞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津H×××××宝骏牌小型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ZWADAG7GB208286,发动机号:18G20510320)所有权归买受人魏珍所有。

该车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魏珍。

二、买受人魏珍(身份证号:3426011989××××××××)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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