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1执826号之四 被执行人:俞海跃,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
现羁押于山东省鲁北监狱。
被执行人:俞海平,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
现羁押于山东省鲁北监狱。
被执行人:俞华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俞海跃、俞海平、俞华东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俞海平名下津H×××××小型汽车一辆。
2019年12月22日,买受人魏珍以41900元的最高价竞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津H×××××宝骏牌小型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ZWADAG7GB208286,发动机号:18G20510320)所有权归买受人魏珍所有。
该车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魏珍。
二、买受人魏珍(身份证号:3426011989××××××××)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