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知民初16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国庆路洁静日化批发部,经营场所濮阳县国庆路西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8MA41FQ5D6。
经营者:耿全景,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县国庆路洁静日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