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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市金都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2049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市金都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金都百货商行;合肥庐阳区兰平百货商行;合肥庐阳区畔茗百货商行;合肥俊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049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金都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合肥市。

经营者:陶发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权,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金都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人民陪审员  马国惠 人民陪审员  胡孟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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