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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子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3957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子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杨子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395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子正,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子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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