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申请执行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银锋、李小丽、芮宗超、李国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1执236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银锋、李小丽、芮宗超、李国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银锋;李小丽;芮宗超;李国喜;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1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银锋、李小丽、芮宗超、李国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知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银锋、李小丽、芮宗超、李国喜共同赔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21940元。

因赵银锋、李小丽、芮宗超、李国喜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银锋、李小丽、芮宗超、李国喜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并自愿承担申请执行费用8619元,该费用已经上缴国库。

至此,本案应执行债务本院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