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1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银锋、李小丽、芮宗超、李国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知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银锋、李小丽、芮宗超、李国喜共同赔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21940元。
因赵银锋、李小丽、芮宗超、李国喜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银锋、李小丽、芮宗超、李国喜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并自愿承担申请执行费用8619元,该费用已经上缴国库。
至此,本案应执行债务本院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