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初599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富桥足浴,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经营真:赵永荣。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富桥足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与涡阳县富桥足浴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