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410号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华路桑达工业区409栋4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8。
法定代表人:张献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禾记通信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埔龙新村19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1。
经营者:詹梓辉,男,汉族,1997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胜,广东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禾记通信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2019年12月13日,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番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