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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3885号
案件名称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开发区启铭图书经营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3885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开发区启铭图书经营店,经营场所拼多多。

经营者:张之喜,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开发区启铭图书经营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2021年3月31日,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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