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知民初98号原告:北京赫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12号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波,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凤娟,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城经济开发区电厂路2066号。
负责人:马佳,总经理。
原告北京赫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赫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北京赫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