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0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乐鑫华联购物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45号。
经营者:夏智敏,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利,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由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乐鑫华联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