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484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嘉伟,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淙仁,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达凯旋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车南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43615J。
法定代表人:陈伟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达凯旋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