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初589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8。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淝河集105国道。
经营真:戴登成。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