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144号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留镇镇韩村。
法定代表人:王根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利民,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悦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王家村南山工业区78号。
法定代表人:任福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悦星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廊坊中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