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72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接道浪口社区大朗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区星辉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宁路与石邑大街交叉口附近中国联通星辉合作厅。
经营者:杨少辉。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鹿泉区星辉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