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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川县郑辉鞋服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3知民初522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伊川县郑辉鞋服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郑辉鞋服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52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川县郑辉鞋服广场,经营场所伊川县城关镇人民东路。

经营者:范现会,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遹成,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郑辉鞋服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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