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初579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8。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西环南路新华联超市,地址涡阳县西环路387号。
经营者:刘玉涛。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西环南路新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