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6730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福之源超市,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寨镇驻地。
经营者:丁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福之源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