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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家福鑫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35350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家福鑫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家福鑫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535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家福鑫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

经营者刘海华。

本院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家福鑫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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