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中鼎大厦A座1层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957342M。
法定代表人:樊保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玲,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圣斯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四季圣园”025幢0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3MMT84。
法定代表人:王喜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喜龙,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通渭县,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圣斯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喜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圣斯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本院(2018)鲁1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日照圣斯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
2019年6月2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作出(2019)鲁11执255号限制消费令,于同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圣斯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圣斯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
2019年9月9日,本院到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在被执行人日照圣斯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权属状况登记信息。
2019年10月2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作出(2019)鲁11执异46号执行裁定,追加王喜龙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喜龙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8)鲁1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9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喜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详见执行和解协议)。
2019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日照圣斯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人王喜龙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1万元,剩余债务需要长期分期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本案终结执行,并撤销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2019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申请费1173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日照圣斯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解除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5万元、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申请费11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为71173元,已执行到位债权数额1117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