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14号原告:刘力源,男,199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尚贤街6号。
原告刘力源与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刘力源于2019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力源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力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力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