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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民初7459号之一
案件名称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王士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7459号之一申请人: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克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士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钢铁,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士生,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桐城街道东关村XXX号。

原告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群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王士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沪0107民初745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申请人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王士生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严伟雄审 判 员  林抒蔚人民陪审员  冯春龙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胡 超书 记 员  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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