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206号原告:司徒尚炎,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祥,北京大成(重庆)律师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仁怀市直达车眼镜超市。
经营场所: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中路盛圆商埠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2MA6HHHXF5Q。
经营者:刘志华。
原告司徒尚炎与被告仁怀市直达车眼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司徒尚炎于2021年4月23日以仁怀市直达车眼镜超市(经营者:刘志华)已注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司徒尚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司徒尚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仁怀市直达车眼镜超市负担。
原告仁怀市直达车眼镜超市多交的52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