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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尚炎与仁怀市直达车眼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民初206号
案件名称司徒尚炎与仁怀市直达车眼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司徒尚炎;仁怀市直达车眼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206号原告:司徒尚炎,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祥,北京大成(重庆)律师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仁怀市直达车眼镜超市。

经营场所: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中路盛圆商埠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2MA6HHHXF5Q。

经营者:刘志华。

原告司徒尚炎与被告仁怀市直达车眼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司徒尚炎于2021年4月23日以仁怀市直达车眼镜超市(经营者:刘志华)已注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司徒尚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司徒尚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仁怀市直达车眼镜超市负担。

原告仁怀市直达车眼镜超市多交的52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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