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陈福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520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陈福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福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20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福朋,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福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