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20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福朋,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福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