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293号原告:高丽雅娜化妆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金宽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金龙,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百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臧会英。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高丽雅娜化妆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利百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2日立案。
原告高丽雅娜化妆品(天津)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因其个人原因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丽雅娜化妆品(天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