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5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回风金泉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龙湖花园15幢1楼17号。
经营者:青金泉,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伟,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回风金泉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9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巴中市巴州区回风金泉副食店以其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巴中市巴州区回风金泉副食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中市巴州区回风金泉副食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回风金泉副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