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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尚圣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7民初702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尚圣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尚圣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70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圣飞,男,汉族,1993年8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圣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尚圣飞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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