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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聚哪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荣格(中国)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终3375号
案件名称上海聚哪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荣格(中国)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聚哪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荣格(中国)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终337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聚哪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903室。

法定代表人:万文俊,总经理。

授权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荣格(中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白福千。

上诉人上海聚哪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格(中国)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130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聚哪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聚哪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聚哪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74元,减半收取计9587元,由上诉人上海聚哪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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