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60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高新区冯家五金门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杨湖路与346省道交叉口向东路南。
经营者:冯凯。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高新区冯家五金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市高新区冯家五金门市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