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1640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代表人:汤姆斯M.安达(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义蓬徐道岳服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8MYP42J。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蓬路138号。
经营者:徐道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义蓬徐道岳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利惠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义蓬徐道岳服装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回对杭州萧山义蓬徐道岳服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