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克洛伊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藩后街**湘域城邦家园**3003。
法定代表人:赵丽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花开半夏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香榭左岸鸿洲广场**楼****商铺法定代表人:唐灿,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克洛伊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花开半夏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8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克洛伊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上诉费用,也未提出缓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克洛伊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马光祥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