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凯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团结巷。
法定代表人:肖旭亮,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凯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北路38号凯邦万象城5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肖燕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凯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凯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凯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凯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不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是怀化市鹤城区。
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两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可以审理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故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规定,长沙知识产权法庭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管辖发生在湖南省辖区范围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起诉的诉讼请求中不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故本案不属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范围。
综上,上诉人湖南凯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凯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1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