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967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永隆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上水花园77栋一楼102号。
经营者:李瑞和。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永隆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