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5290号罪犯陈维,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大专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7)粤0307刑初49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维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粤03刑终1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8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陈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维在服刑考核期间(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1202分(共获得表扬2次),2019年5月14日获得表扬,2019年9月10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分。
该罪犯在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3分,2018年11月29因未按内务管理要求整理床铺被扣5分,2019年7月4日因欠产被扣8分。
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