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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千佳惠纯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33445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千佳惠纯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千佳惠纯服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445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千佳惠纯服饰店。

负责人梁治明。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千佳惠纯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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