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执64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翦英勇,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文昌西路02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翦英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翦英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股息红利、证券、收益类保险、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于2019年11月18日到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于2019年12月23日,到被执行人翦英勇户籍所在地进行走访,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翦英勇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0.63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刘 锋审 判 员 徐曼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鹏书 记 员 戴星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