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065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发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伟,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洁,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弘成华远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南里39号101。
经营者:王成。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弘成华远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