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15执6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星梦缘超市、孟贵商标侵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2019)豫15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6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5月3日,孟贵向本院自动履行3560元,2019年11月28日,孟贵向本院自动履行本案执行费50元。
申请执行人自愿接受执行款356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经审查,本案符合执行完毕结案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2019)豫15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平桥区星梦缘超市、孟贵一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