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40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昌振,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哈波凯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观西路2号-1号212宝龙大厦B1210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晖。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深圳市哈凯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9××××.9、名称:智能故事机(FIA))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