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99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忻州市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花。
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余乃安。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忻州市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9年12月3日,原告马慧军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书中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
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马慧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