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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民终382号
案件名称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民终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仝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卫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瑞斌,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同意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9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00元,由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00元,由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张 莹审判员 朱佳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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