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176号 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569374429B)。
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强大道3996号。
法定代表人:项伟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永嘉县桥下镇雅品五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4MA299A240D)。
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
经营者:蔡克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桥下镇雅品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朗祺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