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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丰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677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丰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兆丰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77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兆丰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路72栋511室。

法定代表人:刘柳。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兆丰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商标注册号为“Lenovo”商标(第3462586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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