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8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冬,山西建初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汾阳市万世通手机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西河乡英雄南路。
经营者:王秋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汾阳市万世通手机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